记者了解到,这两部聚焦水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山市水环境治理从此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
本报记者 王蔚然 余兆宇 通讯员 钟仁宣
■构建排水“全链条管控”治理体系
据冯镜华介绍,《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不仅细化了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的相关规定,还将我市在排水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形成固定的法规制度。同时,针对我市面临的特殊问题,制定相应的可行性措施。该条例共六章39条,包含27项制度措施,全面覆盖了排水管理的各个环节。
“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直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责有较大调整,从排水管理体制来看,市、镇两级排水管理体制存在管理界面交叉、条块分割的问题;从排水设施管理方面看,各职能部门在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的问题。”冯镜华指出,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有关我市排水管理机制方面的内容,着力打造市、镇一体的排水管理调度体系。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全市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共享,从而提升排水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和系统化水平。第十三条则要求市政府统筹编制全市内涝防治规划,对于跨镇街的内涝区域,应建立协同防治应急机制,统一规划资源调配。同时,各镇街也需制定本辖区内的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结合城市更新与生态治理,因地制宜地完善排水设施的运维工作,以提升防涝能力。
“城镇排水是一个整体的、各要素相协调的系统,排水系统作用发挥的好坏关键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维水平。”冯镜华表示,条例从排水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环节做了相关规定,更加重视排水工作全过程管理,贯彻“建管并重”工作思路。通过排水规划以及排水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全链条管控,解决当前排水设施建设进度滞后、“重建轻管”问题。
在土地开发初期,条例便明确规定,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保障排水系统与城市发展同步布局,减少后期的整改成本。而在规划建设阶段,条例进一步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或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征求属地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这一前置条件有效避免了建设项目与周边排水设施不匹配、排水方案不合理等问题,从而确保了建设项目的排水顺畅,减少了后期设计变更或返工的风险。
进入建设接驳阶段,条例对雨水、污水的分流提出了明确要求,严禁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的混接。同时,对于已建成的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公共排水设施,市政府及各镇街需制定并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此外,条例还适应了现代居民生活习惯的变化,对住宅阳台的排水设施接驳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竣工验收环节,条例强调了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及与之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同时,要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在验收时通知所在地镇街排水管理机构,以确保后期运维管理的顺利进行。
设施移交阶段则是建设与运维的桥梁。条例规定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程序和时限,并强调了移交过程中竣工资料和设施需符合国家标准的重要性。为了规范移交流程,条例还要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移交管理工作指引。
最后,在设施运行与维护阶段,条例明确了权属不明的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对正在运行的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运营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建立了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评价体系,以确保排水设施的长效、稳定运行。
■解锁海绵城市“四维治理”制度密码
2022年6月,我市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示范城市,正式启动海绵城市示范建设工作。为了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法治推动和引领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将《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纳入立法工作。
条例共26条不设章节,通过对我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机制、管理制度和特色实践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构建专项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海绵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各部门广泛参与,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聚焦‘建机制、强规划、严管控、保运维’,条例构建了四大核心制度。”陈宇宁介绍,在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方面,第四条明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内容,以及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在加强海绵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条例突出专项规划引领作用,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源头管控。第七条规定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及内容要求、报批路径,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并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八条要求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要求,同时对于特殊建设项目允许对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可以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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