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在中山市古镇曹二曹安南路南五街27号发生一起一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经调查,你(单位)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并督促其使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空作业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275000元(贰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期已依法送达。因你(单位)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中)应急罚〔2021〕二科-79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皆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应急执行催告〔2023〕二科-3号),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应急执行催告〔2023〕二科-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38号中山市应急管理局708室,联系人:柯国杰、林新有, 联系电话:0760-88391605)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