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是生态观的重要内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共产党在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探索出的人与自然相处的新型关系。这一理念的提出具有理论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表现出我们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日益完善的集中体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成逻辑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是在实现人类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转向的社会语境下形成的,它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成果。它兼顾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的内在一致性。
从发展目标上来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一方面,经济发展“绿色化”可以取代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工业方式,消除工业发展对人们生存环境的巨大威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摆脱人一味向自然索取的单向关系,在理性改造自然的同时,顺应自然、尊重规律,构造人与自然关系的双元体系结构,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
中国式现代化是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在内的相互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关于人类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判断,反映了人类发展的前进方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生态视角,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提供了具体的践行路径,两者内在统一、互促互进。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意义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在新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新的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提出的新理念。它以环境保护为基点,创新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对推动社会生产方式转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人与自然看作是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它与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在经济、政治、价值理念的选择上融入了生态思维。在经济领域,带来了可持续发展观及新发展理念;在政治领域,带来了政治生态建设及民生福祉观;在文化领域,带来了尊重规律、顺应自然、保护环境的文化自然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利于我们用辩证、联系、系统、发展的眼光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传统生产方式以单向非循环为主要特征,其基本结构是以“从自然界获取原材料”为起点、以“废料排放”为终点的单向非循环系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提倡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尊重自然、遵循规律、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推进了生产方式的有益转型,为后代发展谋福利。
生态问题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一环,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切身利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利于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搭建桥梁,有利于为生态问题的全球治理贡献理论思路、提供现实方案。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方略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创新发展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制度建设,培育生态价值观念,实现绿色生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发展方式,通过科技创新、生产创新、社会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切实转变为主要依靠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方式。通过更和谐的途径促进经济增长和自然循环的永续发展,逐步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对立,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一方面切实解决好立法内容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惩罚过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适用范围,真正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另一方面,构建并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建立全面生态安全屏障,全方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要依靠人们生态观念的根本变革。加强生态价值观教育,每个公民都应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意识,维护生态平衡的意识,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原载《南方日报》,作者单位系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2年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广东实践研究”(GD22ZDZ01-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