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C座7栋二楼;邮政编码:528400;联系人:吴少芳19925971119,姚学斌1992597111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2023年3月3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