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凯利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健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嘉木业制品厂、中山中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中山市凯利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健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嘉木业制品厂、中山中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紫岭国际紫怡阁1座2212室,叶建设13928136192、黄燕山139253254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中山市凯利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健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嘉木业制品厂、中山中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市凯利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健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嘉木业制品厂、中山中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中山市凯利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健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嘉木业制品厂、中山中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由管理人在开会前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