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福祥街乐祥巷8号自建屋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消除、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符合《安全生产处罚自由裁量试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中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十七)1.(1)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210000.00(贰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期已依法送达。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以《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为准)缴纳罚款。
由于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皆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二)应急执行催告〔2023〕1号),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二)应急执行催告〔2023〕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707室,联系人:林新有、魏锦华,联系电话:0760-88391606)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