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各参建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
《通知》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质量事故发生。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