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记者26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的。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由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有别等原因,合同一方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仅侵害对方权益,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在2010年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新办法重点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了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四种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三是加强行政指导,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新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规定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