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了《催缴通知书》(法律文书号:拱中港关缉催字〔2023〕2号)。该文书正本已于2023年6月1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港海关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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