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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6版:时事 新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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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 02
癸卯年六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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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6版 2023年08月02日 时事 扩展 收缩 默认

余飞诉韩金明、鲜胜、李凡、曲峻生名誉权纠纷案 余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余飞与韩金明、鲜胜、李凡、曲峻生在共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存在股东权益纠纷,尚未妥善解决。2020年10月8日,韩金明、鲜胜、李凡、曲峻生通过韩金明的电子邮箱地址haninming@fohow.cn分别向四个电子邮箱地址[1.(加莉娜·秋里纳)galinna-corona@mailru;2.(阿拉·考夫曼Alla Kufman)fohow@mairu;3.(莫克鲁申恩维亚切斯拉夫 Mokrushin Vyacheslav)destagold@mailru;4.(亚历山大伊莲娜 IrinaAleksandrova)alecsia 188@mairu]发送了一份《致凤凰集团欧洲市场全体伙伴人和员工的公告关于撤销余飞先生凤凰集团欧洲市场管理权的通知》(俄译中)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中对股东权益纠纷的陈述是韩金明、鲜胜、李凡、曲峻生对余飞往来过程的认知,应属于意见表达的范畴。虽该意见表达中存在部分情绪化表述,但未达到民事行为中的诽谤程度,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对于意见表达,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但言语上不得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形。然而,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在该电子邮件中称余飞“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严重罪行”、“试图转移和非法出售公司资产和商标,以及通过欺骗的方式迫使一些不知情的员工和经销商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余飞先生背离了自己最初的誓言和梦想,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等。上述内容从涉案邮件来看,系从意见表达的事实陈述转入对余飞的个人品德、行为性质的定性评论。从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足以支持其上述评价性论断,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指称内容缺乏确实充分证据支持。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的上述评论观点,从行为定性的程度、观点用语的修辞来看,带有明显的恶意贬损、侮辱性质,超越了正当评论的范畴和当事主体应当容忍、克制的限度。且余飞提交的现有证据证明该邮件虽仅向四个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过,但从该邮件标题的受众对象“致凤凰集团欧洲市场所有合作伙伴和员工”来看,不排除该邮件内容已在一定范围内流传,甚至被同行业群体所知晓。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认定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的行为已构成对余飞名誉权的侵害。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韩金明电子邮箱hanjinming@fohow.cn向如下电子邮箱:1.(加莉娜·秋里纳)galinna-corona@mail,ru;2.(阿拉·考夫 曼)A11aKufman@fohowru;3.(莫 克 鲁 申 恩 · 维 亚 切 斯 拉 夫MokrushinVyacheslav)destago1d@mailru;4.( 亚 历 山 大 · 伊 莲 娜IrinsAleksandrova)alecsia188@mailru发送致歉信(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为余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被告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中山日报》公布本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负担;二、被告韩金明、李凡、曲峻生、鲜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凡因不服前述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凡与韩金明、曲峻生、鲜胜发送的涉案邮件称余飞“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严重罪行”“试图转移和非法出售公司资产和商标,以及通过欺骗的方式迫使一些不知情的员工和经销商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余飞先生背离了自己最初的誓言和梦想,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等内容是在未有司法机关认定余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指控其实施了犯罪,这是对个人影响极为明显的负面评价,带有恶意贬损、侮辱性质,显然会显著降低余飞的社会评价,李凡关于其行为未达到侵犯余飞名誉权程度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相关认定和分析意见理据充分,应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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