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出,应积极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充分利用边角地、闲置地等建设小型城市公园。鼓励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公园,优先配套建设健康步道、绿道、碧道以及老人、青少年、儿童友好活动场地等设施,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其中,城市公园绿道、碧道的建设尽可能与城市绿道、碧道系统相衔接。已建成的城市公园应逐步完善母婴室及第三洗手间的规划、建设,以满足公园使用功能的需求。
此外,《规定》对园容管理、游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