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纳入医保支付的耗材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逐步将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管理范围。对于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加强医保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各省份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并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采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同时,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以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为推动支付政策更加科学化精细化,通知要求逐步淘汰单纯依据费用水平分段支付、一刀切的定额或限额支付等较为粗放的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并鼓励各省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可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