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2号)、《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58号),2020年3月-2020年12月疫情缓缴期间,我中心按2019年12月已缴费达账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名单,为参保人开通医疗保险待遇,并延缓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限至2020年12月。但部分参保人于疫情缓缴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上月已在异地参保,因为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在异地参保的参保人不能再回到我市参保,无法在我市按以上规定补缴疫情缓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因此在我市享受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也应退回。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我中心现向疫情缓缴期间符合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再次追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公告如下: 一、未退回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请于2023年10月13日前根据《中山市疫情缓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追偿通知书》(详见下方二维码)指引退回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凡逾期不退回医疗保险待遇的,我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进行追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