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此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通知》强调,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