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庭审时,被告谢某某的代理律师声称本案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谢某某与中山某公司之间并无业务关系,他仅代表广州某公司履行职务,无论欠款是否真实存在均不能要求谢某某支付货款;而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唐某某等,“均为广州某公司的员工,代表着广州某公司签收中山某公司交付的货物”。对于案中谢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山某公司的股东支付30000多元货款的情况,其代理律师辩称:“是广州某公司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选择先将款项转给谢某某本人,再由他代付给中山某公司,并且,谢某某还帮广州某公司垫付了货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根据中山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广州某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第二次庭审时,谢某某的代理律师确认:谢某某租赁了广州某公司的部分厂房用于经营纸制品加工业务,并与中山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有业务往来;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唐某某等系谢某某个人聘请的员工,其尚欠货款109656.08元。
谢某某的代理律师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并不一致。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责令其说明理由。“我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的答辩状内容,都是根据谢某某陈述所写,并经过他本人确认才提交的。那次庭审后我再次跟他当面沟通,他竟然改口了。”谢某某代理律师遂提出了前述的第二次庭审意见,并确认谢某某存有虚假陈述。
为此,谢某某代理律师提交了与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承办法官传唤谢某某本人进行询问时,谢某某对虚假陈述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法院依法对谢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有效捍卫了司法的威严,树立文明诉讼、诚实诉讼的良好导向。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实事求是、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虚假陈述或者虚假举证等不诚信诉讼情形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本案中,谢某某故意颠倒本案中的诉讼关系,在诉讼中做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司法惩处。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对待法律一定要怀揣敬畏之心,法律红线绝不可触碰。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妄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何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