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保经办服务“便捷办”“高效办”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推动社保经办服务“便捷办”“高效办”。
根据条例,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对涉嫌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
■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规范牙膏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一些牙膏产品的功效宣称模糊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办法明确,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
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并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
■简化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的许可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简化许可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办法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未经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根据需要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拆包销售或进行重新包装后销售的食品,均纳入“散装食品”的范畴。
■完善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
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
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备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