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一案,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小榄大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山C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1号),该决定书已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但你公司未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山C消催字(2024)第0001号),限你公司于2024年5月06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山C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1号),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人民币柒万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赖宇鹏,联系电话:0760-23184518,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兴宁南路26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小榄大队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