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由4个界别共400名委员组成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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