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贝奇聪
■保障离婚后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市第一法院认定:“婚生子尚不满两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阿媱(化名)与阿健(化名)之间的家庭矛盾不能成为拒绝探望儿子的正当理由……阿健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媱藏匿婚生子。”
家事律师冯靖琪收到这份特殊的裁定书时,心情格外激动。法院向其委托人阿健的妻子下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意味着,这名年轻的父亲,终于可以在法律的保障下正常探视孩子了。
在该案中,原告阿健与被告阿媱因婚后矛盾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育有一子,当前尚不足两周岁。在诉讼期间,阿媱将孩子带离,并拒绝阿健进行探望,导致阿健长时间无法与孩子见面。阿健在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我已经两个多月没有看到孩子了,因为阿媱要离婚,她悄无声息地带走了孩子……我想见孩子,怎么求她都没用。”阿健初见律师时满面愁容。律师团队介入协助阿健和阿媱沟通,可对方不为所动,团队遂着手准备材料申请立案。
火炬开发区法庭在受理案件后,迅速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阿媱表示担心见面会引发冲突,且认为阿健情绪不稳定不适宜抚养孩子。
“父母双方的关爱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承办法官赵会当场组织双方确定未解除婚姻关系前的探望方案。很快,双方达成共识:每周一、二、三晚上阿健可与儿子相处一小时,时间、地点由阿媱指定;另每周五晚到周六晚,阿健可与儿子相处生活。
赵会指出,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任何阻碍探望的行为都构成对探望权的侵害。本案中,阿健作为婚生子的父亲,在其与阿媱离婚诉讼期间,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法院认为,阿健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发出禁令,裁定禁止阿媱藏匿婚生子,并须配合阿健进行探望。在禁令发出的次日,阿健如愿见到了儿子。
■抢夺、藏匿孩子被上升为法律行为
冯靖琪认为,阿健从长达两个多月看不到孩子,到96小时内将孩子抱在怀里,背后是家事律师、家事法官和工作人员共同的努力,更是家事法律武器和家事保护社会网的硬实力。
据了解,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法院依法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发出禁止令,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遭受人格权侵害时,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在法院依法作出禁令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昔日仅被认为是道德行为的抢夺、藏匿孩子,如今被上升到法律行为。”赵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今年4月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草案,新增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抢夺藏匿孩子情形的内容。而人格权禁令最显著的功能特征是其具有预防性,不同于事后补救性质的赔偿损失的方式。
“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父母双方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赵会补充道。
“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要藏孩子,因为对孩子无益,也对诉讼不利。”冯靖琪表示,无论在离婚诉讼中抑或是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人,区别仅在于直接抚养与间接抚养。即使双方离婚了,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否则被拒绝探望的一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方式实现探望权,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