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的规定,我委对工伤职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现因无法送达鉴定(确认)结论书给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委对鉴定(确认)结论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委申请复查;也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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