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克民与被告高新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克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妍,被告高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新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曹克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因对案涉小区提高物业费、停车难、业主委员会选举等事情不满,高新华通过其微信号在小区众多业主所在的微信聊天群中发布了诸如“采取忽悠兰亭叙部分业主,偷偷诱导小区部分业主签名支持提高物业费既成事实,对外又说是经全体业主同意”“曹克民自导自演的换届选举最终是闹剧一场,曹克民有法不依,收养水军攻击善意业主发言,暗箱操控业委会,从2017年上任以来从不召开业主大会商议重要事务,未经兰亭叙业主大会授权,私自收取业主们的停车费等等”“曹克民一手遮天,自导自演的换届选举全流程”“业委会是曹克民个人专属领地吗……还好意思在小区搞个人崇拜精神,搞一言堂,搞专制连任,个人把持业委会”“曹克民在兰亭叙最擅长的手法,用业委会主任职务便利诱饵,挑动一群业主去斗另外一群业主,撕裂兰亭叙业主”“曹克民遇事躲起来,有钱捞的时候,他永远先人一步”“老头把自己当成兰亭叙土皇帝,听不进建议,搞一言堂,他以为他是秦始皇”等多次负面言论,在言论中使用了“偷偷诱导”“自导自演的换届选举”“有法不依”“收养水军攻击善意业主发言”“暗箱操控业委会”“一手遮天”“有钱捞的时候,他永远先人一步”等贬损性言辞,且所发布的言语直指曹克民。高新华称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选举程序不合规、物业费调价违反了程序等问题,其发表的意见均为事实,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存在不当,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将问题归责于曹克民,并通过网络信息多次发布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当言论,存在过错。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广泛、快捷等特点,高新华将上述不当言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具有贬损、诋毁曹克民名誉的性质,且已在一定范围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使曹克民的社会评价降低,在一定范围内对曹克民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对曹克民名誉权的侵害,高新华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曹克民要求高新华立即停止对曹克民的侵权行为,并在兰亭叙小区公告栏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新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曹克民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高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中山市坦洲镇兰亭叙花园小区公告栏发布致歉声明(声明的内容须经过本院审查,公告栏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向原告曹克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被告高新华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则本院将在《中山日报》公开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高新华负担;
三、驳回原告曹克民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高新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高新华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