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可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开立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余额。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与此同时,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待遇费用报销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职工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者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在外市参保的职工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一社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提取。
职工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提取人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作为申请材料。如涉及家庭成员提取情形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倘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要还款状态正常,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