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整,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812元/月,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价值较大的资产指房产、汽车、货币资产等多个指标,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相关要求,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有法律援助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通过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向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地址: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
工作日上班时间可致电0760-88363148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