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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5年08月17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八号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业经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后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27日中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4日中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4月8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6月28日中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8年1月30日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22年10月13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025年7月25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举行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含派出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我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在各镇、街道设立分会场,市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在线交流平台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及规范性文件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当及时将有关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提议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可以重点审议其必要性、合法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和制度设计等。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可以重点审议其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等。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可以重点审议其规范性、出台时机、实施后对社会的影响等。

  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后提出,同时附任免理由、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审。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组提出的专题调研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人事任命事项的初审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下半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专题询问议题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询问会议召开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部门或者机关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或者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者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五分钟。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交有关工作机构处理和存档。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及规范性文件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大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中山日报》等媒体上发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的,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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