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朗旭灯饰有限公司,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5〕第012号,追偿金额:72333.50元;
罗明忠(公民身份号码:41152120****05****),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5〕第013号,追偿金额:34185.41元;
彭乃琴(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28****),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5〕第014号,追偿金额:34185.41元;
中山市三乡镇明福家具厂,经营者林明福(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04****),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5〕第015号,追偿金额:114840.00元。
上述受送达人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追偿金额划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我局稽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均由受送达人承担。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林玉仪;电话:0760-88361295;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815室。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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