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1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对象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公示期满后,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中山市三级管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即变更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