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说好的租金,公司单方面“打了折”
彭女士与中山市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把房子交给对方托管经营6年。后该公司称经营不善,单方面提出降租,双方没有达成一致。2024年10月21日,公司微信通知彭女士“收回房屋”,称钥匙放在前台让她自己去拿。但彭女士认为公司拖欠租金、没结清费用,后双方微信沟通收房事宜。直到12月30日,双方办理交接清单,彭女士收回房屋。
酒店管理公司认为,10月就已通知收房,后面两个多月的占有使用费不应由自己承担。法院查看聊天记录后发现,双方对交接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也没能证明已有效履行交还义务,因此判决公司仍需支付11月、12月的占有使用费。
此外,合同约定配置费25800元,彭女士主张退还7800元,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配置费是按公司装修标准产生的支出,因公司提前解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合考虑配置物品仍可继续使用,酌情判决公司退还7800元。酒店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收了配置费,租金却“缺斤短两”
2023年3月,苏女士与某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期托管合同,约定每月保底租金2300元。苏女士支付了2万余元配置费用于统一配置家具家电。半年后,公司以经营不佳为由提出降至1700元。苏女士起初不同意,后在微信中表示“先给,后面生意好补回”,此后公司按1700元支付了数月租金,苏女士收款后没有再提出异议。
2024年7月,公司彻底不再付租金。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配置费、补足租金差额。法院认为,苏女士曾经同意按1700元标准“先给”,后长期按1700元收款且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同意租金变更为1700元,故2023年9月之后的租金差额不予支持。关于配置费,因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公司违约,但配置的物品仍有继续利用价值,故酌情判决退还14600元。由于苏女士已没收了公司2300元押金,法院认为足以弥补利息损失,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例三:交了装修款,公司却“跑路”了
石岐街道的李伯与惠州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把自己在港口镇的房子交给对方做民宿,由李伯出资3.2万元软装。李伯先交了5000元,后又转账1.5万元,剩下1.2万元用公司应付的押金和租金抵扣。公司承诺两个月内完成装修,之后每月付3000元租金。可两个月后,李伯发现房子根本没有装修完,装修工人说公司已经联系不上了。李伯辗转找到该公司一名业务员,直到8月份才拿回钥匙。
李伯把公司和唯一股东鲍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公司收了钱却不履行合同,导致李伯的出租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公司返还2万元装修款并赔偿四个月租金损失1.2万元。同时,鲍某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签约定好规则,履约留足证据,解约办好交接
市第一法院高尚法官提醒,房屋托管模式为双方带来了便利与商机,但契约精神是合作的基石。业主不能“只管收租,不闻不问”,托管公司也不能“经营不善,单方变卦”。只有签约时明确规则、履约中保留证据、解约时规范交接,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业主来说,当酒店管理公司提出降租时,要么书面同意,要么明确拒绝,如不同意降租,切勿一味“沉默收款”。单纯接收降租后的租金,一般不当然视为同意变更,但如果长期、多次、无异议收款又符合交易习惯,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行为同意变更”。关于配置费,签约时最好明确约定提前解约的退还方式和比例,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合同解除时,务必与对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明确交还时间、物品清点、费用结算。
对于酒店管理公司而言,降租须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口头或微信“默许”风险极高。就配置费,公司应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配置费处理方式,注意保留所有配置物品的采购发票、付款记录,证明实际支出金额。确需提前解约时,应及时与业主协商并办理规范交接手续,切勿单方撤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空置损失。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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