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份你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三乡镇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4元(肆佰叁拾肆元整)。你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89号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急罚〔2026〕一科-17号),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4元(肆佰叁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由于用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皆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急罚〔2026〕一科-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五楼,联系人:陈先生、
焦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9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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