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国徽、拉起横幅、摆放水牌……一个临时法庭迅速在居委会搭建起来。现场,30多名企业代表、执法单位代表和周边群众陆续聚集,等待着一场特殊的“民告官”案件开庭。
“现在开庭!”上午9点半,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这场关于企业排污被罚的行政案件庭审被“搬”到了案涉地开庭。
■15万元罚单背后的争议
这场官司的原告,是本地一家五金喷涂公司。而被告席上,坐着民众街道办和市政府的代表。争议的源头,是一张15万元的罚单。
2025年4月16日,民众街道办执法人员对该五金公司进行检查。当时,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工业废水规范化排放口进行水体采样。
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磷因子浓度为4.1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依据法律规定,民众街道办对某五金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激辩: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
“我们不服!”原告方率先质疑,“街道办罚我们15万元,但处罚告知书里,只说我们超标排污,却没写清楚是谁采的样、在哪采的样以及执行标准等。这属于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权益!”他接着补充:“而且那个第三方检测公司的采样过程也不规范,结果不可信。我们有排污许可证,应该按许可证来管,街道办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王梅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事实认定和执法程序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此,民众街道办代表辩称,街道办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资质,采样过程有视频记录,并经原告方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关于处罚金额,民众街道办代表也给出了解释:“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裁量权重为15%(裁量起点7%+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罚款金额为15%×100万元=15万元。”同时,民众街道办提到,原告曾于2025年3月15日因另案环境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此次违法发生在承诺后两年内,因此不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也认为原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释法:瑕疵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
双方唇枪舌剑,合议庭仔细听取并记录着。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和合议庭评议,审判长王梅当庭宣判。
王梅法官的声音清晰而有力:“经本院审理认为,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关于采样程序违法的主张,因检测机构有资质且过程经原告方确认,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处罚告知书内容不清”的问题,王梅法官也给出了明确说法:“虽然告知书中未详细记载检测细节,存在一定瑕疵,但这些内容都已记录在作为证据的检测报告中,并送达给了原告,其知情权未受实质损害。因此,该瑕疵不足以撤销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同时指出,为了让处罚对象更全面地了解自身违法行为,消除疑虑,建议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处罚告知书中,将检测结论、裁量权重等内容予以详细记载。
■以案释法:守护珠江口碧水清波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逾越环保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将依法严惩。”宣判后,王梅法官还进行了一场“现场普法”,她特别提到了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我们之所以选取这个案例在这里开庭,是因为民众街道地处珠江口西岸,是大湾区的重要生态屏障。这家公司的污水,最终会流入珠江口。”王梅法官提到,“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就要正式施行了。这部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把过去分散的环保法律整合在一起,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更系统、更严格的规定。”她进一步解释道:“法院希望用直观的方式以案说法,促进群众提高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同时促进政企协同发力,共同守护珠江口的生态质量,守护中山美丽家园。”
旁听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先生深有感触:“这次旁听,让我直观感受到环境案件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充分认识到监测采样、原始记录等细节直接决定证据效力。在今后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将严格规范采样检测流程,精准适用排放标准,筑牢行政执法证据链条,有效防范行政争议风险。”其他旁听的执法人员也纷纷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必须时刻绷紧程序规范这根弦,认真审视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次执法行为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与审视。
中山五金制品行业企业代表吴女士也表示:“巡回法庭很接地气,也让我明白企业生产废水治理不容松懈,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企业必须常态化运维污水处理设施,严格落实排污主体责任,严守环保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经营。”
本报记者 高倩荷 通讯员 吴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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