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以(2023)粤207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生效判决,你需向我司支付货款1917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支付诉讼费4182元。由于你不履行生效判决,我司已于2023年9月25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粤2072执10711号。但你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义务。
我司现将上述(2023)粤207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整体转让给林志杭。受让人林志杭已取得上述债权。
我司现正式通知你:我司对你享有的(2023)粤207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整体转让给林志杭。请你直接对林志杭履行判决义务,向林志杭偿还所欠我司债务(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债权受让人的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户名:林志杭:账号:6212262011032019627。
特此通知。
通知人:债权人(转让人):中山市鸣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妹
债权受让人:林志杭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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