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均寿命延长和劳动力结构变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选择继续工作的“银发”群体日益庞大。他们活跃在工厂车间、服务行业,用双手继续创造价值。然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共性争议,一度成为困扰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难题。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模式,交出了一份兼具力度与温度的司法答卷。
■典型案例:超龄女工受工伤,起诉获判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中山某服饰加工部将其手工工艺业务发包给王某,王某雇请了王阿姨工作,但均没有为王阿姨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12月29日,王阿姨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且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0级。
王阿姨于1966年3月20日出生,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她起诉要求服饰加工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服饰加工部作为被告和王某作为第三人均陈述与王阿姨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王阿姨的主张于法无据。
面对这一具有普遍性的争议,市第一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将王阿姨案作为示范案件,承办法官结合法律制定背景,就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向当事人详细释法明理。
经审理,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王阿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9995.53元。中山某服饰加工部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王阿姨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服饰加工部仍应向王阿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范引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件同类案11件调撤
市第一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梅介绍,在传统认知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退出用工舞台,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因此,当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往往抗辩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伤者已不具备再就业主体资格,相关待遇于法无据。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却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许多超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继续工作并非“发挥余热”,而是维持生计的现实需求。
因此,这份示范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超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并不在于年龄,用工主体切勿以劳动者超龄为由豁免法定责任。目前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该示范判决生效后,市第一法院及时梳理今年以来同类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按照示范案件的裁判要旨对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明法律后果。截至目前,该院民事审判四庭已审结此类案件19件,其中11件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高达57.89%,明显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类型案件。
■记者手记:
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
“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模式的价值,不仅在于高效解纷,更在于其社会治理功能。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超龄用工将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持续增多。市第一法院主动研判这一社会新现象带来的法律风险,通过个案裁判厘清规则,向用工市场释放明确信号,倒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同类纠纷。
从服务大局看,这些案件妥善处理了老龄化背景下的新型用工关系,平衡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为大湾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从类案统一看,示范诉讼发挥了指引功能,统一了辖区内法律适用尺度,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从基层治理看,司法裁判与批量调解相结合,推动了行业规范发展,促进了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法者,治之端也。市第一法院以“示范诉讼+批量调解”破题,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和高效化解,让超龄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企业明晰了行为的边界,让社会治理多了一份法治的保障。这既是基层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的生动实践,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样本。当“银发”劳动者不再为工伤待遇而忧心,当企业不再为用工责任而困惑,法治的力量便真正照进了现实,温暖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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