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促进奖励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完成相关经济指标,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几方面,如项目运营主体必须归属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如果项目运营主体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5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二是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同样必须完成相关经济指标,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同样包括几个方面,如果项目运营主体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10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亿元。
经济贡献奖励按年度进行。在项目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按照经营业绩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分为100万元和400万元两个等级。在项目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实际业绩情况进行奖励,累计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旨在构建我市现代商贸商业流通体系,优化商贸商业结构,并要求所扶持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必须是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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