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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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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3年07月19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中山一“傍名牌”案例入选
  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效力、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决定、适当减轻行政处罚幅度等多个方面。其中,中山法院审理的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入选。

  2018年10月11日,梁某某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27日,百威(中山)公司经核准将经营范围扩大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并开始以委托生产的方式,生产、销售瓶装、罐装啤酒。

  2020年8月24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百威(中山)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对此进行纠正。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作出被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百威(中山)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部分经营范围与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百威”驰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百威(中山)公司在未取得百威(中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百威”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遂决定责令百威(中山)公司限期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中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百威(中山)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百威(中山)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威(中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具有财产性权益的属性。“百威”作为百威(中国)公司的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之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相关经营范围内百威(中山)公司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并责令其限期向该局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要旨在于,企业名称若使用他人著名商标、字号,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情形,登记机关责令企业予以变更登记的,依法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 余晓霖

  法官点评

  我国正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原则,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企业各类产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案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责,切实维护权利人所拥有的知名商标和字号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企业字号“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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