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葵华路变电站对面(林祝侬、林祝伟、林祝贤厂房首层后座之一)的中山市大涌镇浩源居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1YDX12)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一楼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除尘、采取正压式吹粉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砂光机连接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现场粉尘积尘严重、未制定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参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序号第31号“实施标准”中第3点规定,决定给予中山市大涌镇浩源居家具厂处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急罚〔2023〕一科-13号),现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急罚〔2023〕一科-1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地址:中山市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六楼,联系人:陈先生、段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9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