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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 08
癸卯年九月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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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2版 2023年11月08日 要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聚焦绿美中山建设持续探索“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新模式
“府检联动”走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凤凰山曾是远近闻名的“垃圾山”,现在成了带娃胜地。
  “以前这里是远近闻名的垃圾山,现在成了我们每周都会来打卡的遛娃胜地。”11月3日,居住在沙溪镇的刘生带着女儿,来到绿树成荫、风景如画的凤凰山森林公园玩耍。

  昔日的垃圾山,今日的“城市绿肺”,它还有两个身份——中山市沙溪镇凤凰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示范点和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园。“浴火重生”的凤凰山是中山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的小小缩影,也是中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一座里程碑。

  文/图 本报记者 闫莹莹

  通讯员 肖欢欢

  探索“府检联动”,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难题

  2018年以前,凤凰山部分林地被长期非法占用,并被倾倒、填埋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及建筑垃圾共计2.4万吨,造成1.9万平方米土地被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超千万元。

  2021年,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诉沙溪镇凤凰山倾倒垃圾相关当事人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是中山在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首宗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山市“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府检联动”由此“破题”,构建起新型的衔接协作机制。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于适用范围趋同,因此会存在适用冲突问题。”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周怡表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让二者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

  中山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统筹单位一直在积极探索“府检联动”的创新模式。2022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市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立了案件线索移送、案件磋商、调查取证、案件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管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等八个方面的衔接机制,细化出20条具体措施,着力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衔接问题,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协同救济受损生态环境的功能。

  “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不仅通过发出诉前公告或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依法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还为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取证、磋商与诉讼等提供积极协助,同时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有效实施,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顺利进行。”周怡表示。

  2021年以来,中山市检察机关共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19件,促成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08万余元。

  近日“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中山市首次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不法行为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也是府检双方协作的典型案例。

  “这次入选国家典型案例,背后依靠的是各部门联合履职、多方协同行动的模式,尤其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检察机关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支持并监督案件办理,大大提升了磋商效率,并保证了磋商效果,得以向当事人在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基础上索赔两倍惩罚性赔偿,也确保刑事追责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333”干部刘一格说。

  加强“府检联动”,全力护航绿美中山建设

  “我们还在行政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建立起了联络员制度和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刘一格介绍道,有了联络员制,不仅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证据收集与共享,而且检察院能有效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有困难时,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我们希望通过不断地沟通协作,坚持‘谁损害,谁赔偿’,确保应追尽追、应赔尽赔,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进一步成为社会共识。”刘一格说。

  “在行政部门办理有困难、没有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损害赔偿的案件以及历史遗留、涉及面较广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上,能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势。”周怡介绍道,在中山检察机关办理的新龙石场非法采矿案、洪奇沥水道非法洗砂案、“连家围”堤外河滩倾倒余泥案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就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的作用,刑事检察部门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同步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环境损害证据。通过调配办案力量和办案资源,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近年来,中山市政府与检察机关紧密联合,聚焦绿美中山建设,共同推动解决了多起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案件。关注耕地保护,办理缸瓦沙非法占用220余亩耕地案,督促支持市自然资源局成功办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关注湿地保护,启动坦洲大涌口中珠联围段红树林湿地保护案;关注野生土沉香保护,加强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融合履职,推动案件办理;关注水源地污染线索,以港口镇砂场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积极推动生态修复;共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召开我市东部出海水道沿岸固体废物非法堆填问题“府检联动”工作会议,发现或收到涉水案件线索615条,立案364件。

  首创“三个率先”,走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少专家认为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发挥法律惩罚、震慑、预防的功能显得尤为迫切。

  自2018年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积极探索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得以破解。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实践总结,探索出了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中山路径”,在全省范围内创造性提出了“三个率先”的做法:率先在全省推出实施简易程序,提升办案效率;率先在全省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提升执法科学性;率先在全省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2021年11月,中山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中山市办理的全省首宗启用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的案件。

  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科长黄勇华介绍,当时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共同委托三位专家开展简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案件从启动鉴定评估工作,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涉案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双方就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达成一致,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简化了办案程序,“制度探索创新的系列举措让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往前迈进了一大步。”黄勇华表示。

  “简易程序是我们通过专家出具意见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方案,减少了中间繁琐的流程,能够更高效地完成鉴定评估相关事宜,平均可以在两个月内办结一个案件。”黄勇华说,为推动简易程序顺利推进,中山市还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聘请全省42名省、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为案件相关情况鉴定提供了强大的科学和技术支撑。

  截至2023年10月,以市生态环境局为统筹单位,中山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案件数量位居全省第二,涉及损害赔偿金总计超1.4亿元,案件涵盖生态环境、城管、水务和自然资源多个部门,已办结案件47宗,办结率达83.9%。其中通过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36宗,占办结案件的76%。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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