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3日前,向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6层;邮政编码:528400;联系电话:13822791198、18476017603;联系人:罗树秀,陈少珊】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24年3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