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物资存放场所的建设用地。
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用地可以纳入工业用地管理。
第三条 【保护线制度】本市实施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制度。工业用地保护线是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工业用地保护线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第四条 【制定实施细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划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用地保护线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工业用地管控目标】全市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210平方公里。
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面积不低于250平方公里,占全市城镇开发边界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保护线内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70%。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划入保护线的条件】工业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入工业用地保护线范围:
(一)现状基础较好、未开发的集中连片工业园区;
(二)国家、省级开发区、市级工业园、镇级工业园;
(三)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及重点企业等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用地;
(五)其它需要划入工业用地保护线范围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 【划定保护线程序】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划定建议,形成划定方案;
(二)征求相关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三)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保护线调整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调整工业用地保护线: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确有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护线调整程序】工业用地保护线调整应当遵循底线控制、总量不减的原则。工业用地保护线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工业用地保护线所在辖区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保护线修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每五年对全市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工业用地保护线的修编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保障】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应当优先、重点保障工业发展,主要用于规划新增工业用地,以及配套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保护线内建设活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