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2起涉彩礼纠纷案件释明法理,希望给予相关当事人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何洁莹
案例一 丈夫出轨致离婚,欲追回全部彩礼
法院:返还彩礼首饰,礼金不用还
家住石岐街道的阿红与阿强于2015年相识并恋爱,于2020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举行婚礼摆酒。在婚礼上,阿红接受了阿强给予的订婚戒指1枚、结婚戒指2枚、龙凤手镯1对(总价值4万多元),以及阿强外婆赠予的聘礼黄金戒指1枚。当天,阿红母亲收了阿强给的60088元礼金。
但在婚礼前一个月,阿红发现阿强婚内出轨,并且婚后也没有改正,而是继续隐瞒阿红,私下与女网友发生性行为。阿红因此精神抑郁,在婚礼半年后诉至法院要求与阿强离婚。阿强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及礼金、礼物。
本案中,阿红与阿强在长期恋爱相处以及短暂的婚姻生活中建立起精神依赖,女方在获悉男方出轨后与对方进行沟通,双方均选择照常举办婚礼,彼时应是有放下过往、携手到老之意愿。可婚礼后,阿强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共处时间少,且他还拒绝阿红在婚前财产加名登记的要求,令阿红彻底丧失对这段婚姻的信任。
法院认为,阿强之过错行为是涉案婚姻最终破裂的因,阿红和阿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不等同于无,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和照顾女方权益出发,阿强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依据显然不足。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阿强及其家人为涉案婚姻给付了价值不菲的彩礼,从衡平双方利益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令阿红返还订婚戒指、结婚戒指、龙凤手镯以及阿强外婆赠送的聘礼黄金戒指一枚,对阿强主张的返还礼金60088元,不予支持。
案例二 丈夫婚前承诺彩礼迟迟未兑现
法院:返还部分礼金及彩礼首饰
阿娟与阿满于2021年6月相亲认识,恋爱6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争吵。婚前,阿娟接受了阿满给的38000元礼金及婚戒1枚、手镯1只。阿满曾立字据,表示愿将自己全款购买的车库作为彩礼过户给阿娟,以此作为双方结婚的条件。但当时他未取得车库产权证,不能及时过户给阿娟,于是承诺在取得车库产权证后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将车库过户到阿娟名下。
双方结婚后,阿满已取得该车库产权证,但他却故意隐瞒拖延,不把车库过户给阿娟。2022年3月底,双方因争吵不断而分居,分居期间阿满亲属仍言语威胁、人身攻击阿娟。
从查明事实看,阿娟和阿满婚后共同居住在西区街道某小区的房屋内,虽然没有性生活,但从阿娟为房屋添置家庭摆设、日常用品的行为来看,无法得出阿满所讲的“阿娟没有与他共同承担家务,不愿意与他长期生活在一起”结论。而阿满在婚后没有及时履行婚前签订的车位过户协议、阿娟在婚姻期间拒绝与阿满性生活,才是双方婚后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最终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故此,法院认为阿满以婚后没有性生活为由主张没有共同生活,并以此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理据不足。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从衡平双方利益角度出发,本院准予阿娟与阿满离婚,酌情判令阿娟返还礼金15000元及钻戒1枚、手镯1只。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