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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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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4年03月16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车辆保养 发动机原装变副装
中山一车主与汽车维修保养公司发生消费纠纷
  市民沈某驾驶车辆到中山某汽车维修保养公司进行车辆保养,却被告知发动机马达需要更换。然而,提车当日,沈某却发现更换的新发动机马达并非原装生产,对保养方的专业性、诚信度产生质疑,双方就此发生纠纷。近日,港口司法所对这宗纠纷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

  时间回到事发当日,沈某驾驶车辆到中山某汽车维修保养公司进行车辆保养,保养师傅随即对车辆进行检查,双方当场确认了保养相关事项及金额。当天晚上7时许,保养师傅电话告知沈某,他的车辆因马达损坏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运行,要求沈某增加一笔更换发动机马达的费用。“我车子是在正常能运行情况下驾驶到汽车维修保养公司的,在保养期间不应该无故出现发动机马达损坏的情况。”尽管对此有疑惑,沈某还是同意了进行更换。然而,在通话过程中,保养师傅并没有如实告知沈某,更换的发动机马达并非原装生产,而是副厂发动机马达。直到提车时,沈某才发现此情况,并认为保养师傅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

  汽车维修保养公司的委托人汪某补充道,提车当晚,保养师傅就此情况已提出解决方案,因更换的发动机马达非原装,他愿意跟沈某平摊这笔费用,但沈某不愿意。随后,汪某联系沈某,表示可以免收更换发动机马达费用,但沈某依然态度强硬,并质疑对方保养其车辆技术的专业性以及诚信度,要求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聊天记录,各类清单、收据等证据,并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的,为五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装上的发动机马达拆下来归还给商家会影响日后的销售质量,同时,此次纠纷是因汽车维修保养公司的员工与沈某沟通不当产生。因此调解员建议,沈某此次保养费用只需支付总金额的80%,原装发动机马达与副装发动机马达的差价由汽车维修保养公司承担,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本报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江志涛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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