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并“自洗钱”,一男子数罪并罚
自2021年起,温某在中山市多地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从中非法牟利。为隐瞒资金来源和逃避侦查,温某利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近16万元。2023年2月,温某在佛山市被捕。
法院审理认定,温某多次贩卖毒品且情节严重,同时以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因其系累犯且再次涉及毒品犯罪,法院予以从重处罚,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毒品洗钱不仅资助了贩毒分子进一步违法犯罪,同时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金融稳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在拒绝毒品的同时,应拒绝提供自己的电子收款码为他人收取毒资或其他犯罪资金,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贩卖“上头”电子烟即贩毒,男子获刑3年半
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短短几天内,刘某以500元每支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赵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成分的电子烟,并试图通过农某的微信二维码等手段洗白毒资。然而,法网恢恢,刘某最终在南头镇被警方逮捕,同时查获了含依托咪酯的白色晶体、手机及一批相关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不仅贩卖毒品,还试图掩饰毒资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鉴于他如实供述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从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为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新列管麻精药品。本案被告人刘某明知其危害却贩卖牟利,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滥用依托咪酯危害大,凡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多次贩卖毒电子烟弹,两名未成年人均被判刑
2007年出生的邓某与黄某,去年年底因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油弹,被控以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黄某1年3个月,并各自处罚金。邓某以未成年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轻判。然而,检察员指出邓某不仅参与贩毒,还向未成年人销售,且定价远高于成本,获利颇丰。
二审法院经过细致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查明,邓某在明知依托咪脂被列管的情况下,仍代为联系并购买,还与黄某共同出资加工制作含依托咪脂的电子烟弹,并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些行为均显示出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且邓某的行为实际上对黄某的后续贩毒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法院也注意到黄某虽然也是多次贩卖毒品,但他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立功的表现,因此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综合考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邓某的量刑已经是从轻处理,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青少年由于好奇心强,自控和辨别能力不够,容易被不法分子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贩毒,特别是青少年群体涉新型毒品、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危害大,值得高度警惕。
此案敲响了警钟,无论成年与否,法律的红线都不容触碰。尤其是对于那些还在学校的未成年人,家长和学校更应尽到监管职责,防止他们步入歧途。法官也提醒,在校学生应珍惜现有的学习环境,切勿因贪图享乐而误入犯罪的道路。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朱静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