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本机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6日对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的被征收房屋中山市西区后山祥宁街5巷7号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因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三人均已故,该户房屋居住人古丽瑶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9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2)粤20行初63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驳回其诉讼请求。古丽瑶不服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粤行终8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5月18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已于2024年6月2日生效。直至目前,古丽瑶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也未收取调换房屋。
因祥宁街5巷7号被征收人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三人均已故,本机关经向公安机关核实,你们(古丽瑶、古丽婵)为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的法定继承人,并依法享有和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居住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均已被驳回。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催告如下:
请你们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收取调换房屋;收取补偿余款差额;按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的义务。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639626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升华路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