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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7版:时事 新闻列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为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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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 30
甲辰年五月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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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44-0126  代号:45-47  中山日报社出版    Email:zsrb@zsrb.cn
  A07版 2024年06月30日 时事 扩展 收缩 默认

履行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古丽瑶、古丽婵: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本机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6日对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的被征收房屋中山市西区后山祥宁街5巷7号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因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三人均已故,该户房屋居住人古丽瑶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9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2)粤20行初63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驳回其诉讼请求。古丽瑶不服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粤行终8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5月18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已于2024年6月2日生效。直至目前,古丽瑶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也未收取调换房屋。

  因祥宁街5巷7号被征收人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三人均已故,本机关经向公安机关核实,你们(古丽瑶、古丽婵)为黄月群、古振元、欧阳七姑的法定继承人,并依法享有和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居住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均已被驳回。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催告如下:

  请你们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收取调换房屋;收取补偿余款差额;按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的义务。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639626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升华路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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