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水道是海洋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中,中山检察机关从看似“无毒无害”的洗砂行为中,发现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性本质。在法律规范对“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具体情形界定不明晰的情况下,提出“致水体悬浮物严重超标”应属法律规定的“排放其他有害物质”的办案意见,与人民法院取得司法共识。
随即,中山的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一案四查”协同整治出海水道非法洗泥淘砂乱象。通过此次办案形成的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为有效打击非法洗泥淘砂行为提供了思路和经验,为《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执法司法实践支撑,有效推动出海水道污染问题依法治理、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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