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刘颖清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保护河道生态安全
据了解,中山法院准确适用河湖司法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流域所涉地区水域、河道特点,精确参照地方污染限值、排放标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据统计,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6件(含民事司法确认),涉非诉行政审查案件133件,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共计439件,其中涉及水域、河道等水污染及破坏水生态环境案件约占50%。
这些涉水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突发性、即时性、现场性等特点,取证难度大,损害金额评估较为困难,修复治理难以实地开展。今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鸿海8”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洗砂污染河道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组织配合及逃避侦查意识强,从犯罪行为发生到立案侦查历时一年半,期间通过泵船向河道排放污水随河道水流冲洗,已扩散到其他区域,无法还原犯罪现场,部分被告人存在合谋串供、拒不认罪的情况,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该院二审时两次开庭,对重要证据进行细致听证,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围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焦点问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辩论意见,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作出二审判决,效果良好。
该案的审判体现了中山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环保政策,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行为的坚定决心,对打击破坏珠江口海域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生态安全起到了示范作用。
■落实“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
化解涉河湖民事、行政纠纷
中山法院还与中山市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长效联动机制,通过“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河长办举行《“河湖长+河湖法官”工作协作机制共建协议》签约暨“中山法院河湖法官工作室”揭牌仪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今年5月签订的《中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湖长+河湖法官”工作协作机制共建协议》,设立在金钟湖风景区的“河湖法官”工作室正式成立。依托该工作室,中山法院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河湖污染及修复治理巡回审判,加大对危害河湖生态健康、侵害河湖运行安全、侵占河湖水域空间等涉河湖案件的审判力度,妥善化解涉河湖民事、行政纠纷。
8月1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金钟水库“河湖法官”工作室巡回审理首场“污染环境罪”案件,当地水务执法人员、相关企业代表以及青少年们到场旁听。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拉链加工厂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清洗废水直接排至市政管网,水污染物排放量超标高达979倍,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对其处以了相应刑罚。
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为在场人员进行了一场生态法治专题宣讲。这次活动,依托“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专业优势,为观众们开展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水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
持续提升审判团队业务水平
中山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如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治理示范基地,以及在镇司法所设立劳务代偿工作站,让赔偿义务人直接参与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在宣传教育方面,中山法院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河湖管理、水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教育,利用“世界水日”“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以案说法、现场普法等形式,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法律意识。
同时,两级法院先后派出多名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参加全国、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组织环资审判人员参加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破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视频培训,全面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业务水平;坚持与水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交流互鉴,并与中山公用水务公司及相关水污染损害鉴定机构沟通学习,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增强做好水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工作的能力水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桂兰表示,将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发挥“河湖长+河湖法官”机制优势,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思路,协同各有关部门,为中山经济发展,为中山水生态环境保护继续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