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三年来,中山以最坚决措施打响治水翻身仗——城镇建成区已基本消除黑臭河涌,全市106条主干河涌基本消除劣Ⅴ类。在这场关乎“百千万工程”的治水攻坚战中,中山法院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完善与市河长办建立的“河湖长+河湖法官”长效合作机制,落实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管理,创新探索劳务代偿、磋商惩罚性赔偿等机制,为我市水污染治理水清岸绿攻坚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中山法院涉水污染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审查报告(2022-2024)》(下称《白皮书》)。《白皮书》总结了2022至2024年涉水污染案件情况及特点、案件集中反映出的问题、中山法院的做法与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因水污染67人获刑7企被罚
《白皮书》披露,2022年至2024年审结涉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4件,占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总数的52.46%;依法对67名被告人及7家被告单位判处刑罚,判处罚金合计1938.7万元,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5695.74万元。审结涉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3件(民事司法确认19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4件),占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民事司法确认总数的54.76%;水污染违法案件涉及民事损害赔偿金额2695.25万元。审结一审涉水污染违法行政案件27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总数的39.13%;此类案件大多以现场执法发现非法外排、偷排废水,未按规定设置环保设施、环保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处罚为主。
《白皮书》显示,中山法院受理的水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从水污染形式来看,主要以排放含重金属清洗废水为主;从违法主体来看,50%以上为无牌无证加工厂,集中在五金加工及其他涉及工业电镀清洗的行业;从污染手段来看,主要通过私设暗管、未处置废水直排等方式进行。
目前,涉水污染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存在一定难点。“由于污染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涉水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在认定损害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环境修复的费用和执行、责任承担等方面呈现复杂性。”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山水系分布联通广州、江门、东莞、佛山、珠海等多个城市,对于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水资源联动保护纠纷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司法利剑”创新机制守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中山两级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置于突出位置,持续深化机制创新,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2年1月1日,中山中院正式施行环资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制度,是全省最早完成环资审判“三合一”建设的中级法院之一;2024年1月1日,市第一法院对全市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依法加强重点区域、重要流域的生态保护。
在打击水污染犯罪方面,中山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的符某贵5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案,以及涉案金额近千万的珂宁公司偷排废液案、冈山精工公司非法处置工业废水案、梁某棠10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案等重大涉水污染案件。
中山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预防、惩治和修复相结合。中山中院在中山市沙溪镇凤凰山森林公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治理示范基地”,在中山市横栏司法所设立首个环资审判劳务代偿工作站,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裁判执行方式。
为构建共治格局,中山法院注重区域协同,构建内部协同审判机制、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外部协同联动机制、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与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机关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参与制定多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性文件,与市河长办签订共建协议,在金钟湖挂牌成立“河湖法官”工作室,开展河湖污染巡回审判化解纠纷。此外,中山法院通过加强涉水行政审判、观摩指导执法流程、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有效规范并提升了水污染行政执法与司法能力。
多年来,中山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成效显著。中山中院关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的建议促进了自愿磋商,降低了费用;市第一法院关于河涌污染案件办理的建议则推动相关部门加强了重金属超标工业废水的执法防控。法院还充分利用世界水日、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节点开展普法宣传,如联合多部门举办“绿美中山 法治护航”活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等平台全程直播“污染环境罪”巡回法庭审判全程,近17.3万网友收看直播。
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中山水系发达,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全面加强涉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水污染防治司法保护力度任重道远。接下来,中山法院将充分发挥涉水污染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为绿美中山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一:废水直排市政下水道,企业赔偿353万元还被罚500万元
2018年开始,某精工(中山)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将超声波清洗机产生的废水直排到市政下水道,并将厂内污水收集处理池中未经过反渗透处理的废水通过孔洞排入市政下水道。
中山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李某作为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行政人员,陈某作为该公司负责废水处理的直接操作人员,在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的授意下,通过堵塞孔洞、切除暗管、冲洗下水道、停工停产等方式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
2021年9月13日,生态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孔洞向外排放污水,遂对该公司酸洗池外雨水井、厂界外排水口进行了采样并送检,检测报告表明铜含量分别超标15.1倍、57.6倍,锌含量分别超标12.5倍、5.67倍。经评估核算,该公司废水排放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268716.09元。2022年8月19日,该公司与市生态环境局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178716.09元、惩罚性赔偿金2357432.18元以及事务性费用9万元,总计3626148.27元,获得了谅解。
最终,中山法院依法判决,某精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万元;孙某、刘某、李某、陈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是广东省首宗经由磋商促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涉案单位经法院判处罚金500万,获评2023年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泥浆水、渣石直排河道,5人污染环境获刑
2024年12月4日央视《今日说法》特别节目《守护珠江·清理河湖“四乱”》对中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污染水环境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9年12月,符某甲、符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由符某甲出资购买已改装成洗砂作业平台的“鸿海8”泵船,由符某乙负责管理上述泵船及联系洗砂业务。2021年5月始,黄某、王某与符某甲、符某乙合作,利用泵船冲洗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弃土,泥浆水、渣石直排河道。
2021年5月间,4名被告人将泥土运输至某水域进行非法洗砂作业,共计洗泥数量为39200吨。同年6月至8月24日间,几名被告人将泥土运送至另一水域,进行非法洗砂作业,向王某乙交“管理费”,签协议由王某乙提供庇护逃避执法机关查处。同年6月6日至8月24日间共计洗泥220990吨,泥土瞬时排放的悬浮物浓度为270571.59mg/L,超过标准限值4000多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评估,2021年6月6日至8月24日间上述被告人非法洗砂作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人民币24839195.43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以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是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案件之一,也是珠江口海域保护典型案件。该案的审理情况充分反映了中山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推进中山水环境司法系统保护所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