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应急罚〔2024〕一科-13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维持[(中)应急罚〔2024〕一科-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府行复〔2024〕28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截至目前,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应急罚〔2024〕一科-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中)应急罚〔2024〕一科-13号]。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应急执行催告〔2025〕一科-4号],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中山市应急管理局703室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应急执行催告〔2025〕一科-4号],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地址:中山市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中山市应急管理局703室,联系人:陈先生、华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9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