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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8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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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第三十九号
~~~——(2025年8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0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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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2版 2025年08月28日 要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因蚊媒引起的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科学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的蚊媒预防控制长效机制,持续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蚊媒传染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二、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将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蚊媒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常态化开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部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实施精细化管理、动态管控、群防群治。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具体组织制定蚊媒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对蚊媒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开展蚊媒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宣传、教体、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口岸联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在建筑工地、市政管网、河道沟渠、农田菜地、交通场站、农贸市场、学校、景区、公园绿地等重点场所严格落实蚊媒预防控制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孳生地清理、蚊媒预防控制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三、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治理,开展蚊媒传染病危害和蚊媒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街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蚊媒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屋顶天台、景观水体、垃圾房(桶)等蚊媒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蚊媒密度监测和消杀作业。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蚊媒预防控制活动,发现存在蚊媒孳生环境或疑似蚊媒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蚊媒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防范和杀灭蚊媒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居住、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卫生死角,清除花盆托盘、废旧轮胎、塑料瓶等容器的积水,疏通下水道、排水沟,完善纱窗、纱门、灭蚊灯等蚊媒预防控制设施。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易孳生蚊虫的场所,应当设置防蚊屏障,定期开展药物消杀,确保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五、出现蚊媒传染病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蚊媒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建立分区防控、疫情监测、风险提醒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应急工作财政经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情况设立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明确执行流程与责任岗位;疫情缓解后,应及时制定应急措施向常态化防控过渡的衔接方案,确保防控工作连续有序。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蚊媒消杀专项行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落实蚊媒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消杀作业、孳生地排查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蚊媒预防控制活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理、蚊媒孳生地清除、应急消杀以及宣传引导等蚊媒预防控制工作。

  易招致或者孳生蚊媒的重点场所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提升对蚊媒孳生环境清理整治和蚊媒消杀的力度和频次,严格确保蚊媒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范围内且符合应急防控要求。

  六、蚊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定,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环境卫生治理标准、蚊媒灭杀技术规范、监测检查工作流程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加强蚊媒预防控制领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本决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八、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本辖区的蚊媒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市、镇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蚊媒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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