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有关权利凭证,到我分局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将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联系人:余警官,联系电话:0760-23187727,0760-23187721。
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