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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4版:2026中山两会 新闻列表
~~~——(第二十二号)
~~~——(2009年1月16日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2月5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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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9年1月16日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2月5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预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等,一般应于会议举行十日前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等有关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市选出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

  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会议举行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和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或由主席团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预算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报告,或者交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移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报告、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草案的,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就议案和报告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请求,经会议秘书长或有关代表团团长同意,可以在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

  提出质询案半数以上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如涉及问题复杂,受质询机关提出请求推迟答复的,经主席团或者提出质询案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可以在闭会后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应依法制定选举办法。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交代表团审议,在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前,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区选民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须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举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经大会秘书长同意后,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会议执行主席或者代表团团长在每次会议上确定。

  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将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代表。

  第五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有修正案的,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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