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于2026年2月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9960元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980元。
该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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