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结合中山实际,笔者认为,近期由市人大通过设立“中山企业家日”决定,我市成为继深圳佛山之后全省第三个拥有“企业家日”的城市,这是我市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制度建设层面落实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重大举措,将极大提升我市企业家地位,极大激发我市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注入强大势能。
接下来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出台《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配套法规政策,开展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大宣讲,确保营商环境建设在法治轨道高效运行;要对标广深先进经验,对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十大指标体系,创建“深中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实验区”,为珠江口东西岸融合互动改革创新先行探路;要组建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和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把涉企法规政策听取企业意见机制落到实处,确保听到真声音和听进金点子,完善营商环境“议决执监”机制,确保改革持续推进,久久为功。
(作者系高级律师、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